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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区事务一览

一、 私房维修报建
1、私产房屋的改建维修,由报建户事先向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,建设局城建科提出申请,并提供必备的资料;
2、报建户凭《私房报建维修申请书》及签妥四邻协议等资料到所在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,经审核并提出意见,加盖公章,然后一起送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,建设局审批。
二、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
1、凡本辖区内户口的居民,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4元以下人员,属保障对象;
⑴ 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的;
⑵ 对尚未有一定收入,或因各种原因一定时期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。
2、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,由户主向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社会救济申请表》,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,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,报区民政局审批。
对符合条件的,凭民政部门发给《社会救济金额取证》,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救济金。
3、核定救济对象的收入应包括接受亲友捐赠和抚养费,赠养费收入。其他劳动和非劳动收入。
4、对家庭收入月人均虽低于生活保障线,但尚有一定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增加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,以及家庭收入月人均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,但其财产超过一定数额的,暂时不给予申领救济金。
三、"三无"人员救济收养
1、本辖区内居民属“三无”人员即无依靠、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给予定期、定量救济。
2、"双定"救济对象由所在居委会提出报告,街道办事处审核,上报区民政局审批。
四、残疾对象服务
本辖区内残疾人(含肢体、聋哑、视力、智力、精神等)可经市残联的残疾鉴定中心鉴定,凭鉴定书及相片、身份证及复印件,可由街道城事办转区残联审办残疾人证,享受规定的优待。
五、加强殡葬工作的有关规定
1、 凡辖区内常住户口死亡后,其亲属应持医院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派出所注销死亡者户口,缴交其居民身份证,并开具殡葬准许证。殡葬部门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殡葬准许证对死者进行火化,并出具火化证明。不进行火化和及时注销户口的,民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可分别按照《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》和《户口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罚。
2、 对超过半年时间,死者家属才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户口,又不能提供有效火化证明的,必须由居委会出具证明,待当地街道查清原因、跟踪落实后,派出所才予以注销。
3、 在全市范围内,禁止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。
4、 坚决打击底下仵工偷尸土葬行为,确保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进。
六、申请《再就业优惠证》须知(转接下一页)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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